(2013)广民二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崔洪祥与被告徐向锋、徐思泉、邢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洪祥,徐向锋,徐思泉,邢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二初字第273号原告崔洪祥。被告徐向锋。被告徐思泉。被告邢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洪祥诉被告徐向锋、徐思泉、邢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洪祥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保全费1065元,应收取2615元,由原告崔洪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