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紫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2012)紫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赵某某要求宣告赵某某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紫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赵某某,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委托代理人某某,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赵某某要求宣告赵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某某称,被申请人赵某某与申请人系兄妹关系,被申请人赵某某是智障人。2005年农历正月初八,被申请人被同村村民带往河南省宝丰区三源煤矿打工,同年正月初十到达煤矿后走失,经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长达七年之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赵某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赵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系申请人之兄。2005年2月16日(农历正月初八)赵某某外出到河南省宝丰区务工后下落不明,经紫阳县洄水镇人民政府、洄水镇派出所及洄水镇连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其于2005年2月16日下落不明已满7年。申请人赵某某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赵某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8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赵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某某于2005年2月16日外出到河南省宝丰区务工后下落不明,经有关部门证明下落不明已满七年,故申请人赵某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赵某某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蔡腾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龚世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