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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交通中路。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铜川市三里洞延安路**号。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1804.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7月28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7月31日向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201804.48元,执行费2930元,合计204734.48元;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804.48元,并缴纳执行费293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