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顺俊与修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俊,修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王顺俊。被执行人修正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顺俊与被执行人修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民初字第44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