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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滑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刘晓光与何守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光,何守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滑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光,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守令,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晓光申请执行何守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守令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三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相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