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他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昌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高修志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昌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高修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昌执他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高敬东,局长。被执行人高修志,昌邑市人。申请执行人昌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昌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高修志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3年4月6日作出的昌费征字(2013)北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人于2013年4月6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昌费征字(2013)北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昌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昌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昌费征字(2013)北2号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起诉,也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昌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昌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昌费征字(2013)北2号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张相顺审判员 宿献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