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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倴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李金成、李焕均、李玉江与刘建明奶款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倴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成,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焕均,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玉江,男,1964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建明,男,1971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金成、李焕均、李玉江与刘建明奶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金成、李焕均、李玉江与被执行人刘建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倴民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香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