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倴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李金成、李焕均、李玉江与刘建明奶款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倴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成,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焕均,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玉江,男,1964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建明,男,1971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金成、李焕均、李玉江与刘建明奶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金成、李焕均、李玉江与被执行人刘建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倴民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香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