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2710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全先举,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某,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慧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全先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多次与原告为琐事争吵不休,2013年春节甚至对原告大打出手,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婚前付被告彩礼5万元,并因婚礼花去原告所有的积蓄,导致原告家庭生活困难。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5万元。被告鲁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鲁某,均系再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鲁某离婚。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结婚证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应知组建家庭的不易。结婚后,双方在家庭生活中为琐事争吵也属正常,不能因为发生矛盾就草率离婚。只要原、被告能够慎重对待婚姻,多一些沟通和理解,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芸芸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飞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