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80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8083号原告高某。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克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