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省嘉鹏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29号原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45-1号。法定代表人:吕永祥,董事长。被告: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城市洮白公路3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少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千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