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执字第0017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谭翠娥与实事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翠娥,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177-3号申请执行人谭翠娥,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德,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翠娥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款28000元及逾期利息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实事公司已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28000元,逾期利息500元申请执行人谭翠娥自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济生审 判 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任文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