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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黎黎、林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黎黎,林淑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375号原告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宝平,系该单位科长。被告叶黎黎。被告林淑梅。委托代理人徐雁,系白城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叶黎黎、林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6.00元,减半收取218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福新审判员  王 颖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邢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