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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廉德水与杜传勇、杜后成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德水,杜传勇,杜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廉德水,居民。被执行人杜传勇,居民。被执行人杜后成,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廉德水与被执行人杜传勇、杜成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廉德水于201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杜传勇、杜后成所有的相关财产,并以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杜传勇、杜后成所有的160型变压器一台、唐骏欧玲柴油货车一辆(车号���鲁Q×××××)、平房六间、面粉机房七间及面粉机组设备一宗(内蒙古产银河牌6F-2235A三台、河南产6F-2250A八台、6F-2240A两台、7.5千瓦电机七台、4.5千瓦电机六台、石家庄市粮食机械厂产型号FSFG6x24,1990年5月出厂,出厂编号:900040高方平筛两台、洗麦机一台、传送机一台)。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过户、买卖、抵押、转让、不得擅自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孔祥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