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赵锦海与唐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锦海,唐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316号原告:赵锦海,男,住福建省福州市。委托代理人:项华林,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政,男,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赵锦海诉被告唐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明亮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锦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项华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赵锦海诉称:2012年7月7日14时05分,被告驾驶“福星”牌二轮摩托车沿青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凰桥路面时,由于操作不当,与同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皖P3A4**号电动自行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及乘坐人陈冰儿受伤及原告车辆受损。此事故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由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336.4元、误工费7010.7元、护理费1120元、交通费100元、车辆损失费775元,合计为9342.1元。因未获赔偿,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由被告唐政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342.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唐政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赵锦海举证: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事故经过、成因及被告负全部责任的事实;3.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治疗经过及伤情;4.医疗费发票三张、维修清单及修理费发票一份,拟证明原告的医疗费及修理费;5.收入证明及个人明细账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受伤前一年的收入情况。被告唐政未质证,亦未举证。本院认证:原告所举证据1-5均符合证据的法定特征,予以认定。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7月7日14时05分,被告驾驶“福星”牌二轮摩托车沿青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凰桥路面时,由于操作不当,与同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皖P3A4**号电动自行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及乘坐人陈冰儿受伤,两车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唐政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锦海、陈冰儿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到宁国市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腰部软组织受伤”,连续建议休息4周,花费医疗费336.4元。其皖P3A4**号电动自行车经宁国市老胡摩托车行修理,修理费及施救费为775元。另查明:原告赵锦海系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员,自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份收入为90138元。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核算为1.医疗费336.4元、2.误工费6915元、3.交通费30元(酌定)、4.车辆损失费775元。合计为8056.4元。本院认为:原告赵锦海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伤和车辆损坏,其损失应当由侵权人唐政予以赔偿。原告赵锦海的损失中,医疗费、车损凭票据实计算,误工费根据其上一年度的收入,结合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中的建议休息的时间计算为6915元,交通费酌情支持30元。其诉请的护理费,因其未举证证明其伤情具有护理的必要,不予支持。故对原告诉请中的8056.4元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锦海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056.4元;二、驳回原告赵锦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明 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胜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