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莱州执字第1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明升与被执行人李炳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升,李炳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037-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升,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炳岐,男,195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张明升与被执行人李炳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明升以本院(2013)莱州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炳岐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炳岐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炳岐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洪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