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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程仕芳与吴万铁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仕芳,吴万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530号申请人程仕芳,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吴万铁,男,1980年5月9日生.申请人程仕芳与被执行人吴万铁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旬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程仕芳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14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万铁已于2013年8月10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旬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柯增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