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6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乔利、乔利依据(2013)长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与王玉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利,王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639-2号申请执行人乔利。被申请人王玉芳。申请执行人乔利依据(2013)长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于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其欠款12110元,诉讼费1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年6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申请人王玉芳在银行的存款扣划至本院后,申请人已全部将款项领取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