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佳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张六则、张峰、张飞荣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沧州市安兴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兴公司)、邵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六则,张峰,张飞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沧州市安兴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邵长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六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