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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于粉竹、张仕军等与王好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粉竹,张仕军,张仕勇,张莹莹,张士凯,王好庆,杨凤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于粉竹。申请执行人张仕军。申请执行人张仕勇。申请执行人张莹莹。申请执行人张士凯。被执行人王好庆。第三人杨凤彩,(系王好庆之妻)。本院在执行于粉竹等五人申请执行王好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被申请人王好庆不能向申请人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粉竹等五人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经查,第三人杨凤彩系被申请人王好庆之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杨凤彩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杨凤彩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履行赔偿义务,支付其赔偿款200401.88元。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