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耿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苏平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