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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周阳、贾红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英,周阳,贾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英,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周阳,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贾红娟,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英与被执行人周阳、贾红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的(2011)无民一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周阳、贾红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桂英115160.74元,并承担诉讼费950元、行费16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给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1)无民一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钟庆木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