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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梁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2312。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0241。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晓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