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刚某与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刚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614号申请执行人刚某,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某某,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刚某申请执行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审结,该案(2012)安吕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牛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牛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县吕村支行存款2500元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秀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