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刘桂荣、贾秀莲等与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瓦官庄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荣,贾秀莲,贾秀艳,贾振强,贾振华,贾振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瓦官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2222号原告刘桂荣,女,1938年11月4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原告贾秀莲,女,1961年6月5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原告贾秀艳,女,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原告贾振强,男,1965年1月3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原告贾振华,男,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原告贾振新,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六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廷林、胡金宝,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瓦官庄村民委员会地址: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瓦官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印政,系瓦官庄村村长原告刘桂荣、贾秀莲、贾秀艳、贾振强、贾振华、贾振新诉被告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瓦官庄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六原告及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桂荣、贾秀莲、贾秀艳、贾振强、贾振华、贾振新诉称,原告刘桂荣与死者贾瑞全系夫妻关系,贾秀莲、贾秀艳、贾振强、贾振华、贾振新系原告刘桂荣与死者贾瑞全婚生子女。2013年4月14日晚8点左右,贾瑞全出门遛弯后就不知去向,经原告多方查找,2013年4月18日在被告修建的排水沟中发现已经溺亡的贾瑞全,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已排除他杀。经查被告的排水沟周围并没有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贾瑞全身前系唐山三建退休工人,原告刘桂荣依靠贾瑞全退休金生活。事故发生后,六原告为了寻找贾瑞全共计花费80000元。原告认为正是由于被告对其自建的排水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及设立警示标示才导致事故的发生,被告作为所有人对贾瑞全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赔偿由此给六原告带来的全部损失(包括贾瑞全去世后给六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应赔偿精神抚慰金)故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43738元、丧葬费19771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2565元、其他损失费80000元,共计366074元。原告在开庭审理时变更了诉讼请求,将其他损失80000元,变更为88171元,损失共计由366074元变更为374245元。被告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瓦官庄村民委员会辩称,对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没有异议,排水沟是为方便村民修建的,我们村委会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对贾瑞全的死亡赔偿,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桂荣与死者贾瑞全系夫妻关系,贾秀莲、贾秀艳、贾振强、贾振华、贾振新系原告刘桂荣与贾瑞全的五个婚生子女。2013年4月14日晚8点左右,贾瑞全独自一人出门遛弯后就不知去向,2013年4月18日贾振强在瓦官庄村委会自建的排水沟中发现已经溺亡的贾瑞全。对贾瑞全的死亡原因,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已经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且被告瓦官庄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贾瑞全系溺水身亡,六原告亦予认可。另查明,被告修建的排水沟周围没有设立护栏,也没有警示标志。贾瑞全失踪后,六原告为寻找父亲共花费18000元,对此费用,被告予以认可。贾瑞全死亡后,六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143738元(20534×(20-13)=143738元】、丧葬费19771元(39542/12*6=19771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0元(即6名原告每人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62565元(12513*5=62565元】、其他损失88171元,损失共计374245元。被告瓦官庄村委会对六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143738元、丧葬费1977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2565元及其他损失88171元均无异议,但认为六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60000元数额过高,称贾瑞全失踪后,被告瓦官庄村委会积极配合家属寻找,应酌情予以减少。因原被告双方对损害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因被告瓦官庄村委会在自建的排水沟周围未建立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造成贾瑞全溺水身亡,故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贾瑞全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六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143738元、丧葬费1977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2565元及其他损失88171元均有理据,本院予以支持。六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6万元,本院酌情支持3万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瓦官庄村民委员会向六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43738元、丧葬费1977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2565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其他损失88171元,以上损失共计3442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新华代理审判员 韩莉娟代理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