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商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姚庆华与叶重欣、周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庆华,叶重欣,周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665号原告:姚庆华。委托代理人:吴云飞。被告:叶重欣。被告:周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庆华与被告叶重欣、周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庆华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余志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