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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商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姚庆华与叶重欣、周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庆华,叶重欣,周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665号原告:姚庆华。委托代理人:吴云飞。被告:叶重欣。被告:周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庆华与被告叶重欣、周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庆华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余志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