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经开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阳金昌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威热敏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沈阳金昌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威热敏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经开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沈阳金昌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被执行人沈阳金威热敏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阳金昌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威热敏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两被执行人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经开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延东审 判 员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