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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破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余干县润泰化工有限公司与温州新恒利来合成革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干县润泰化工有限公司,温州新恒利来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破字第17-1号申请人:余干县润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城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学明。被申请人:温州新恒利来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天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坚。申请人余干县润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温州新恒利来合成革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被申请人温州新恒利来合成革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表示对申请人的申请无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新恒利来合成革有限公司曾于2013年2月25日由本院受理清算,被申请人在清算之前已停止生产经营,根据清算组报告,截止2013年7月22日申报债权已逾1亿元(暂定),申报债权单位61家(暂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债权不持异议,具备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新恒利来合成革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资格。被申请人在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湾分局登记设立,且住所地在温州龙湾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温州新恒利来合成革有限公司对外负有巨额���务,现无法完全清偿,且已停产停业丧失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的标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余干县润泰化工有限公司对温州新恒利来合成革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徐品烈审判员  陈 衍审判员  李曙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管纪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