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仲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北京现代高达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执仲字第18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现代高达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甲7号4幢。法定代表人:颜湘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康众体外诊断试剂有限公司,住在西安市北关正街付15号天工大厦803号。法定代表人:韩玉玲,该公司总经理.北京现代高达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康众体外诊断试剂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1)京仲调字第014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033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本案在仲裁审理期间,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据北京现代高达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并以(2011)莲民保字第320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0336元。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北京现代高达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申请书。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京仲调字第0143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奎生审 判 员 康耀先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