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4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412-1号-原告梅某诉被告龚某某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龚某某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412-1号原告梅某,女,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被告龚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案由: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受理了原告梅某诉被告龚某某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何 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继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