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遵民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雪英与吴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英,吴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170号原告王雪英,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遵化市。被告吴海生,男,42岁,汉族,农民,户籍地遵化市。本案在审理原告王雪英诉被告吴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梁海彬审判员  李立艳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