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星与何振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星,何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杨星。被执行人何振国。本院在执行杨星与何振国雇员受害赔偿一案,被执行人已按(2010)长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长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