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934号原告单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多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