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郝志龙高振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志龙,高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郝志龙,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振兵,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郝志龙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振兵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对被执行人高振兵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高振兵亦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高振兵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郝志龙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高振兵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