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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艳华与刘群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华,刘群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593号原告黄艳华,农民。被告刘群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艳华与被告刘群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0日因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韦海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全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