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85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方德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