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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邓建立拐卖妇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建立,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建立犯拐卖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建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0日左右某天,被告人邓建立伙同刘俊兰、张克方等人,将袁学友(已判刑)拐骗至家中的呆傻女子(身份不明),通过董先见(已判刑)等人,以100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永城市龙岗乡米庄村朱河组居民崔廷华为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同案人袁学友、董先见供述及证人刘XX、陈XX、王XX等人证言,被害人无名氏的陈述,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建立伙同他人,参与拐骗精神分裂症妇女,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建立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7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1日,至2018年2月15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李建华审判员  张新爱审判员  贾成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