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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文艺与张探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艺,张探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艺,男。被执行人张探元,男。王文艺申请执行张探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铜印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7月28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7月28日向张探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王文艺支付案件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050元;被执行人张探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铜印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