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民初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雷志锋与被告徐文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志锋,徐文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506号原告雷志锋,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4日,初中文化,现住宝塔区刘万家沟。被告徐文风,男,汉族,32岁,陕西延川人,系延安市宝塔区环保局职工,现住宝塔区黄蒿湾村。本院受理原告雷志锋诉被告徐文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雷志锋于2013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志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志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雷志锋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