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雷志锋与被告徐文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志锋,徐文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506号原告雷志锋,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4日,初中文化,现住宝塔区刘万家沟。被告徐文风,男,汉族,32岁,陕西延川人,系延安市宝塔区环保局职工,现住宝塔区黄蒿湾村。本院受理原告雷志锋诉被告徐文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雷志锋于2013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志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志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雷志锋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