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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山东力牌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与烟台雨佳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力牌石油化学有限公司,烟台雨佳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商初字第435号原告山东力牌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开发区惠民街***号。法定代表人王飞,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永军,乳山市浩天法律咨询服务部工作人员。被告烟台雨佳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号。原告山东力牌石油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雨佳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力牌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提出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力牌石油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元,诉讼保全费197元,均由原告山东力牌石油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建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兰守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