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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法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执行徐建国、薛兵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69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被执行人徐建国。被执行人薛兵。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执行徐建国、薛兵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建国、薛兵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审判员  马志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