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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房民初字第0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于开动与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东海县联华蔬菜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开动,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东海县联华蔬菜专业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房民初字第0436号原告于开动。委托代理人王德立,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海县白塔埠镇。法定代表人黄继生,镇长。委托代理人周怀乐。委托代理人蒋永权。被告东海县联华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201号。法定代表人苗淮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厚德,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开动与被告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塔埠镇政府)、东海县联华蔬菜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联华蔬菜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淑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开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立,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开动诉称:2011年6月28日,我与连云港泽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北公司)签订白塔埠镇温室大棚道路铺设合同,合同签订后我积极施工,2011年10月25日工程结束,经核算工程总价为69万元整。此后泽北公司并没有将工程款支付给我,经多次催要,直到2012年1月10日,我才从白塔埠镇政府处领取19万元款项,余款至今未付。另外,2011年9月30日,白塔埠镇政府、联华蔬菜合作社、江苏省泽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海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四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我负责铺设的砂石路费用由白塔埠镇政府负责,并约定,此款由联华蔬菜合作社现行垫付给施工队,垫付款项从联华蔬菜合作社所欠白塔埠镇政府日光温室款中冲抵。原告认为,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由白塔埠镇政府负责偿还我负责铺设的砂石路费用,同时约定联华蔬菜合作社有垫付义务,两被告应当连带给付原告铺设道路的工程款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白塔埠镇政府辩称:于开动没有与我方签订任何工程建设合同,我方不是适格被告,请求依法驳回于开动的起诉。被告联华蔬菜合作社辩称:第一,我方不是适格被告,我方与于开动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于开动铺设道路属其与泽北公司之间的协议内容,该道路产权白塔埠镇政府所有。第二,关于2011年9月3日签订的四方协议,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协议约定在大棚交付我方经营管理后,我方才垫付修路工程款,但白塔埠镇政府既没有交付大棚,也没有将土地提供给我方建设大棚,我方没有义务垫付工程款。综上请求驳回于开动的诉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30日,东海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甲方)、江苏省泽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白塔埠镇政府(丙方)、联华蔬菜合作社(丁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主要约定: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2011年5月25日签订的日光温室建设合同。二、乙方在2011年9月20日建成的50东日光温室大棚及部分未完工工程,全部转让给丁方,总价款为331万元整;该工程所有债权债务同时全部转移给丁方,并由丁方负责解决。三、2011年9月20日前工程队铺设的三条砂石路的费用71万元由丙方负责,此款由丁方先行垫付给工程队,从丁方购买丙方日光温室款中冲抵等。合同还具体约定了其他事项。还查明,建设日光温室所需要铺设的三条砂石路由连云港泽北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修建,2011年,连云港泽北置业有限公司与于开动订立协议,约定由于开动协助铺设上述道路。于开动将上述道路施工完成后,因连云港泽北置业有限公司尚欠部分工程款没有支付,遂产生纠纷。本院认为,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白塔埠镇政府与联华蔬菜合作社虽然在2011年9月30日的协议中约定“三条砂石路的费用71万元由白塔埠镇政府负责,此款由联华蔬菜合作社先行垫付给工程队”,但可以依据该条款主张权利的主体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于开动并非合同当事人,其依据该协议要求白塔埠镇政府和联华蔬菜合作社连带支付工程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诉讼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开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于开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龚淑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霍学聪附件一: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