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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泮纪英与葛柏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纪英,葛柏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246号原告泮纪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立业、杨光梅。被告葛柏寿。本院在审理原告泮纪英诉被告葛柏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泮纪英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柏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泮纪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泮纪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泮纪英负担。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