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张凤英,潘会书,刘国新,刘婉俪,李亚珍,王向雨,王向龙,赵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初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刘艳,男,194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刘备寨乡常各庄村。申请执行人张凤英,女,194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刘备寨乡常各庄村。申请执行人潘会书,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刘备寨乡常各庄村。申请执行人刘国新,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遵化市刘备寨乡常各庄村。申请执行人刘婉俪,女,200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儿童,现住遵化市村刘备寨乡常各庄被执行人李亚珍,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刘备寨乡宫里村。被执行人王向雨,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刘备寨乡宫里村。被执行人王向龙,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刘备寨乡宫里村。被执行人赵大军,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东新庄镇东新庄村。申请执行人刘艳、张凤英、潘会书、刘国新、刘婉俪与被执行人李亚珍、王向雨、王向龙、赵大军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31262.83元,诉讼费2580元,执行费187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术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