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一重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丰清河与奚凤森、奚进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清河,奚凤森,奚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重字第25号原告丰清河,男。被告奚凤森,男。被告奚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清河与被告奚凤森、奚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丰清河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清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50元,下余50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同 创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娅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李娅送达时间: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