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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南通濠河电动车有限公司、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南通濠河电动车有限公司,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189号原告:史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于均,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被告:南通濠河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通京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98号3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330655-1。负责人: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南通濠河电动车有限公司、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审 判 员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