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城法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戴熨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戴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梁家雄,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昌飞,该联社不良贷款清收中心副主任。被执行人:戴熨云,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戴熨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城法闸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戴熨云应偿还借款本金205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申请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13日前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大金融部门及房管、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调查,除被执行人戴熨云抵押的坐落于阳江市房产一处外,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除上述抵押的房产外,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由于抵押房产地处农村,难以作变现处理,故同意暂不作查封、拍卖处理,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情况有执行笔录及查询回执为据。本院认为,鉴于本案除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理的房产外,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4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嘉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