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城法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曾传瑞、梁洁与林八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传瑞,梁洁,林八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曾传瑞,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梁洁,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林八仔,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曾传瑞、梁洁与被执行人林八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315071.6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申请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5月20日前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大金融部门及房管、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7月19日,本院就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召开听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到庭。以上情况有听证笔录及查询回执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到庭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4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嘉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