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磊与韩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韩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074号原告张磊。委托代理人井利娜,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晓华,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鑫,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张磊诉被告韩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磊诉称:被告韩鑫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90000元,后被告还款190000元,现拖欠原告借款200000元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张磊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韩鑫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的信息,法院无法向被告韩鑫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张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俊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斐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