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28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宝银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与被执行人赵传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市宝银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赵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288-2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宝银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被执行人赵传利。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宝银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与被执行人赵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3730元及判决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13)新执字第02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