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苏红专、邹玉明等与庾建华、秦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红专,邹玉明,庾建华,秦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苏红专。申请执行人邹玉明。被执行人庾建华。被执行人秦海燕。本院在执行苏红专、邹玉明与庾建华、秦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宫福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羽 来自